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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广伟,河南仟问(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振,河南英伦(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许茜

审判员张立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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