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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鞍山市铁东区倾城麻辣精品川菜食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鞍山市铁东区倾城麻辣精品川菜食埠,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甲4-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提供液化气,被告拖欠原告液化气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鞍山市铁东区倾城麻辣精品川菜食埠应当在6月10日之前偿还原告孙某某液化气款x元;

二、本调解书中第一项所规定的x元液化气款,被告鞍山市铁东区倾城麻辣精品川菜食埠应分3次偿还,偿还期间如下:4月10日之前偿还x元、5月10日之前偿还x元、6月10日之前偿还x元。

三、双方无其他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受理费2814元,减半收取1407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洋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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