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鞍山市铁东区倾城麻辣精品川菜食埠,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甲4-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提供液化气,被告拖欠原告液化气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鞍山市铁东区倾城麻辣精品川菜食埠应当在6月10日之前偿还原告孙某某液化气款x元;
二、本调解书中第一项所规定的x元液化气款,被告鞍山市铁东区倾城麻辣精品川菜食埠应分3次偿还,偿还期间如下:4月10日之前偿还x元、5月10日之前偿还x元、6月10日之前偿还x元。
三、双方无其他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受理费2814元,减半收取1407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洋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