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鞍山市长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邢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鞍山市长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鞍山市长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被告王某某银行帐户存款x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房产,同时原告鞍山市长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产籍名为邢某文的坐落在鞍山市铁东区X路X-X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鞍山市长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王某某银行帐户存款x元或查封被告王某某同等价值的房产。
立即查封担保人邢某文的坐落在鞍山市铁东区X路X-X号房屋的产籍。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李洋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陈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