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某甲。
委托代理人盛某乙。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上诉人徐某某、张某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徐某某、张某于2010年10月7日前将本市X路X弄某号X室向外开启的防盗门改为向内开启。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盛某甲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徐某某、张某承担。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时彦
审判员陈俊
代理审判员卞晓勇
书记员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