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党某某与本村村民周XX关系暧昧。2010年7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党某某临街窗户玻璃被人砸碎,党某某怀疑是周XX妻子谭XX所为,遂心生气愤,持家中菜刀到谭XX家叫骂,谭XX闻声出门,被告人党某某即持菜刀砍中谭XX头部,遭到周XX阻止并将其所持菜刀夺下,党某某与谭XX又发生厮打,后被闻讯赶来的村民劝开。经法医鉴定,谭XX被砍伤头部,致一9.2cm长的疤痕,伤情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党某某家人已赔偿被害人谭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党某某供述;被害人谭XX陈述;证人周XX、周XX等人证言;伤情鉴定结论、报案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党某某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人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要求对被告人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3日起至2010年1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明建
审判员张学艺
审判员姜留范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李珊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