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贺某某,河南润合(略)事务所(略)。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春节前至2009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利用其担任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学术代表(业务销售员)李XX(已判处刑罚)行贿款共计x元。后梁某某将该款用于日常开支,并为李XX所在公司向其医院长期供应精神药品等方面提供帮助。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梁某某供述;证人李XX证言;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积极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明建
审判员李万军
审判员许现生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珊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