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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元月,被告人牛某某以8000元价格从伊川县X乡X村徐朝文(另案处理)处购买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经查,该车系伊川县X镇X村陈XX于2009年1月1日在该村卫生室门口所丢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牛某某及另案被告人强伟飞、杨利辉供述;证人张XX及失主陈XX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牛某某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并能积极退赃,符合缓刑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明建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姜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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