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永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冷某滩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乙,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某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冷某滩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住(略),系黄某乙胞姐。
湖南省永州市冷某滩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永州市冷某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10)永冷某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黄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6月至200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乙以包办他人2009年度应征入伍某名义,采取以带安置卡、办不成全部退款加付利息为承诺,以声称自己有关系密切的亲属在部队担任要职能包办他人入伍某自己有工作单位为担保,以驾驶广x军牌车辆为幌子,骗取他人信任,以假体检等为欺骗手段,从而骗取他人的钱财共计人民币87.2万元,具体如下:
1、2009年11月份,李某某准备送其女李某去当兵,到处打听信息,后经蔡某某介绍与被告人黄某乙认识,黄某乙说他与军分区的人关系密切,可以帮忙将李某送去当兵,李某某夫妇信以为真,于2009年11月30日从银行取款21万元当面交给黄某乙,黄某乙向李某某出具了收条,并承诺如没有办成将全部退款。但李某一直未参加体检与面试,只交了钱给黄某乙,没有进入应征入伍某要求的任何环节。2009年12月24日,黄某乙讲他事情办不好了,过几天退钱给李某某,但后来李某某一直找不到黄某乙,黄某乙将其收到的21万元钱用于赌博等挥霍。
2、2009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乙找到吕某丁的外甥冯某某问有没有想当兵的人,他可以搞人去当兵,冯德华跟黄某乙提起吕某庚儿子想去当兵,黄某乙说能够将其儿子搞去当兵,带冷某滩区的安置卡在内一切包干费用8万元。2009年9月6日,吕某伟从银行取款5万元交给黄某乙,黄某乙出具了收条。2009年10月10日,黄某乙讲事情基本搞好了,要吕某丁将余下的3万元交给他,吕某丁取现金3万元在“红树林商务酒店”交给了黄某乙,黄某乙出具了收条。2009年12月9日,黄某乙发短信息给吕某丁,通知其儿子到长城宾馆门口集合后一起参加体检。2009年12月11日黄某乙以军分区X组织吕某等五人到祁阳县人民医院进行了体检。后来吕某未当成兵,吕某丁再找黄某乙也找不着了,这才意识到被骗了。
3、2009年9月14日,陈某某经其朋友张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乙提出需要9万元钱包办陈某某儿子去当兵,并承诺若办不好将全部退款和加付2万元利息。陈某某于2009年9月16日付给黄某乙5万元,又于2009年9月19日付给黄某乙4万元,黄某乙出具了一张金额为9万元的收条。陈某某的儿子要黄某乙帮他从办事处送检,办毕业证。2009年12月9日,黄某乙发短信息给陈某某,通知其儿子到长城宾馆门口集合后一起参加体检。2009年12月11日,黄某乙以军分区X组织陈某某等五人到祁阳县人民医院进行了体检。后来陈某某未当成兵,黄某乙也未退钱给陈某某,陈某某才知道受骗上当了。
4、2009年6月初,刘某某与其弟弟魏某某提起将其儿子刘某搞去当兵,魏某某向刘某某介绍了黄某乙,并在威尼斯大酒店见面。见面后,黄某乙提出只收刘某某7万元保证刘某去当兵。刘某某夫妇于2009年6月10日从银行取款7万元交给黄某乙。后来刘某未当成兵,黄某乙也未退款给刘某某;
5、2009年9月份,周某戊经蒋某某介绍与被告人黄某乙认识,蒋某某向黄某乙提出帮周某戊儿子周某跑当兵的事,黄某乙提出要7万元钱能包办好周某应征入伍某事情。后来周某戊、蒋某某、周某在香都大酒店与黄某乙见了面,双方商定以6.6万元的价格包办好周某应征入伍某事情。2009年9月11日,周某戊在蒋某某的见证下在冷某滩红树林咖啡厅交给黄某乙3万元,黄某乙出具了一张收条,蒋某某作为证明人在收条上签了字。2009年10月8日,周某戊妻子肖某某与周某又拿了2万元钱在永州市水利水电局门口交给黄某乙,黄某乙打了收条给肖某某。2009年12月10日晚上8时左右,黄某乙发短信息给周某戊,通知周某到长城宾馆门口集合后一起参加体检。2009年12月11日,黄某乙以军分区X组织周某等五人到祁阳县人民医院进行了体检。周某应征入伍某事情一直没有音讯。
6、2009年9月份,陈某某向蒋某某提起其儿子想应征入伍某事,蒋某某向陈某某介绍了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乙在与陈某某见面时提出要6.5万元钱包办应征入伍某事情,并带安置卡,双方最后商定以6.4万元的价格办好此事。陈某某于2009年9月下旬通过银行转帐2万元到黄某乙的帐户,于2009年10月14日上午10时左右在永州市看守所门口交了3万元现金给黄某乙,黄某乙出具了5万元的收条,于2009年12月20日晚上10时左右在永州市公安局门口交了1.4万元钱给黄某乙。因担心事情被陈某某家人怀疑并找他退钱,黄某乙要刘某辉找三四个人在12月11日着迷彩服假冒军分区的名义以应征入伍某检的形式带领陈某斌等五人到祁阳县人民医院做了一次体检。12月底,陈某某见其儿子应征入伍某事情没有眉目,多次打黄某乙的电话,黄某乙以种种借口躲着不见面,也没有退钱给陈某某。
7、2009年10月11日,刘某某经朋友秦某某介绍认识了唐某某,再通过唐某某在冷某滩区河东体育中心门前认识了黄某乙,见面后,黄某乙提出只要交8.5万元钱,就可包办刘某某儿子去当兵。2009年10月12日中午,刘某某及其儿子在冷某滩区河东体育中心再次与黄某乙见面,双方商定交8.5万元钱。2009年10月14日11时,黄某乙催促刘某某交钱,当天下午,刘某某通过银行转帐,将8.5万元钱打到黄某乙的帐户上,黄某乙写了一张收条给刘某某。以后刘某某多次打电话给黄某乙,黄某乙一直说正在办理之中,再打黄某乙的手机时,黄某乙不接电话了,这才发现被黄某乙骗了。
8、2009年11月5日,周某戊带着其儿子周某在珊瑚卫生院体检时,有一老兵问周某良要不要当兵的指标,若要指标花6万元钱,可以与中间人黄某乙见面。当天晚上9点多钟,周某良打电话给黄某乙,双方在威尼斯酒店见面,见面时周某戊交了6.3万元钱给黄某乙,黄某乙出具了一张收条后叫周某良回去等消息。后来黄某乙向周某戊提出还要1万元钱,2009年11月13日中午,周某戊在长城宾馆门口交了1万元钱给黄某乙。此后周某戊多次催黄某乙办走兵的事,黄某乙以种种理由拖延,后来既未走成兵,也未将钱退给周某良。
9、2009年11月中旬,冷某己经其弟弟介绍与黄某乙认识,见面后黄某乙讲可以帮忙将冷某己儿子搞去当兵,并带安置卡,要冷某己拿6万元钱给他。2009年11月22日下午2时左右,冷某己等四人赶到河东老区政府宿舍X栋顶楼黄某乙家里,将6万元现金交给黄某乙,黄某乙在冷某己拟写的收条上签了字,此后冷某己多次催办,黄某乙总是说让他们等。因担心事情被冷某己家人怀疑并找他退钱,黄某乙要刘某辉找三四个人在12月11日着迷彩服假冒军分区的名义以应征入伍某检的形式,带领冷某癸等五人到祁阳县人民医院做了一次体检。2009年12月下旬,冷某己多次打电话给黄某乙,黄某乙的手机已关机,在黄某乙的住处也找不到黄某乙,冷某己才发现黄某乙以帮忙搞当兵的指标为由诈骗其钱财。
10、2009年10月,顾某某将其儿子顾XX应征入伍某前期工作做了一些,后觉得没有十足的把握,就到处打听。2009年12月4日,梅湾办事处的伍某长打电话给顾某生,说花9万元钱可以将顾某当兵的事情搞好。顾某某从银行取出9万元钱与伍某长等人到“红树林咖啡厅”与中间人黄某乙见面,黄某乙保证将顾某某当兵的事搞好,并带冷某滩的安置卡,顾某某信以为真,就将9万元现金交给了黄某乙,黄某乙出具了收条。后顾XX当兵的事未搞好,黄某乙也没有退钱给顾某生。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乙收取了李某某等人的钱后,全部用于赌博等挥霍,一直没有退钱给受害人。
还查明,在2009年的征兵工作中,永州市征兵办并未组织冷某滩区的应征青年到祁阳县相关医院进行体检。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害人的陈某。
(1)受害人李某某的陈某,证明2009年11月份时他准备让女儿李某去当兵,蔡某某告诉他妻子说黄某乙可以帮忙,后来与黄某乙在一起吃饭,黄某乙讲自己与军分区的参谋长关系密切,与军分区政委的司机情同手足,并且他自己的亲叔叔在广州军区后勤部当处长,他信以为真。2009年11月30日,黄某乙打电话要他付21万元钱。他从银行取出21万元当面交给了黄某乙,但后来黄某乙并未办好他女儿李某当兵的事,也没有退钱给他。
(2)受害人吕某丁的陈某,证明2009年6月份,黄某乙找到他外甥冯某某讲能搞人当兵。冯某某告诉黄某乙,说吕某丁想将儿子吕某搞去当兵,于是他们一起吃了饭,黄某乙对他讲能够将他儿子搞去当兵,并且是带冷某滩区安置卡的,费用是8万元钱,一切他包干。他信以为真,分两次共取款8万元交给黄某乙,后来当年的兵走完了,但吕某未当成兵,他找黄某乙退钱,黄某乙不但不退钱,连他的电话也不接了,也找不到黄某乙,他才意识到被黄某乙骗了。
(3)受害人陈某某的陈某,证明2009年9月14日,张某某带着一个30岁左右的年轻人(即被告人黄某乙)来到他家介绍给他,黄某乙就讲他叔叔在广州军区后勤部,提出包干办好他儿子征兵的事情需要9万元钱,如果办不好就一分钱不少的退给他,并且附加2万元钱的利息,他当时就答应了。9月16日上午,在黄某乙位于老区政府的家里,他当着张某某的面付给黄某乙5万元现金。9月19日下午黄某乙驾驶一辆广x的黑色广本车来到他家,他又当着张某某的面付给黄某乙4万元钱。12月9日黄某乙发来短信要他儿子准备12日11时在长城宾馆门口集合体检。他儿子与其他4人去祁阳县人民医院参加了体检,但后来他儿子当兵的事一直未搞好。
(4)受害人刘某某的陈某,证明2009年6月初的一天,他带他儿子去威尼斯酒店与黄某乙见面,黄某乙说只收7万元,保证他儿子去当兵,他们同意了。2009年6月10日他们在河东“红树林咖啡厅”与黄某乙见了面,他老婆从建设银行取了7万元现金给黄某乙。后来他儿子未走成兵。
(5)受害人周某戊的陈某,证明2009年9月8日,他通过蒋某某认识黄某乙。黄某乙对他讲6.6万元可以包他儿子去当兵,他当场给了黄某乙3万元人民币,黄某乙写了收条给他。2009年10月11日,他妻子肖某某与他儿子周某到永州市水利水电局门口送了2万元钱给黄某乙,黄某乙写了收条。直到2009年12月11日黄某乙仍未搞好周某当兵的事。
(6)受害人陈某某的陈某,证明2009年8月份,他通过蒋某某认识了黄某乙,黄某乙说可以通过叔叔的关系一定能将他儿子陈某斌搞去当兵,保证带安置卡,退伍某可以安排工作,要他交6.5万元后全包干,蒋某某提出只给6.4万元,黄某乙同意了。2009年9月份,他转账2万元到黄某乙的卡上,2009年10月14日上午,他在永州市看守所门口又交了3万元钱给黄某乙,黄某乙写了一张金额为5万元钱的收条,2009年12月20日晚上,他在永州市公安局门口又交了1.4万元给黄某乙。
(7)受害人刘某某的陈某,证明2009年10月11日,他通过唐XX介绍在冷某滩河东体育中心门前认识了黄某乙,黄某乙当时开了一辆黑色军牌轿车(车牌号为广x)。10月12日中午他带他儿子到冷某滩体育中心与黄某乙见了面,黄某乙对他讲,他儿子符合入伍某件,能包他儿子去当兵,带安置卡,退伍某能安排工作,只要他交8.5万元钱,他听到黄某乙那样讲就同意了。2009年10月14日,他在秦XX、唐XX陪同下在市军分区门口会见了黄某乙,黄某乙对他讲,能保证他儿子入伍某兵,并说其亲叔叔在广州军区后勤部当官,他儿子不用参加体检了,就能包他儿子去当兵的,后他到河东体育中心对面的农业银行储蓄所转账8.5万元钱到黄某乙的帐户上。黄某乙写了一张收条给他。但后来他儿子未去当成兵。
(8)受害人周某戊的陈某,证明2009年11月5日,他带儿子在珊瑚卫生院体检时,一个1980年的老兵介绍他认识了黄某乙,当天晚上在“威尼斯茶庄室”交了6.3万元现金给黄某乙,他拿钱后打了收条。11月X号体检合格名单上没有他儿子的名字,就打电话给黄某乙,黄某乙要他莫急,等参谋长回来将他儿子的名单搞上去,并还提出要1万元,到13日中午,他就拿起1万元钱在长城酒店门口黄某乙的车上将钱交给了黄某乙,当时,黄某乙称没有带笔,就不写条子了,要他记住就是了,反正搞得好的。到送兵的时候还没有消息,他就找黄某乙,黄某乙讲还在搞到的,找更大的领导搞。又过一天讲搞好了是云南武警和广州后勤,选兵种要6千元钱,他讲也可以。等到冷某滩的兵走完了,黄某乙又讲市里的兵没有走完的,想办法让他儿子从其他县区走,或到省里去找接兵部队,将他儿子直接带到部队去,但最后还是未走成兵,也未退钱给他。
(9)受害人冷某己的陈某,证明2009年11月21日下午约2时,在冷某滩区老区政府宿舍X栋顶楼黄某乙以帮他儿子去当兵为由诈骗了他6万元现金。
(10)受害人顾某某的陈某,证明2009年12月4日梅湾办事处武装部伍某长对他讲,有个人可以将他儿子当兵的事搞好,这个人是冷某滩的,在省军区有领导。他想了一下觉得可以,就到“红树林咖啡厅”与黄某乙见面,黄某乙在见面时对他讲,能保证把他儿子当兵的事搞好,并且带冷某滩的安置卡的,他听了后相信了,将9万元现金交给了黄某乙,黄某乙写了收条并留了电话号码,但后来事未办成,黄某乙也未退钱给他。
2、证人证言。
(1)证人吕某庚证言,证明2009年9月至10月期间,一名叫黄某乙的男子以包办他应征入伍某由,诈骗其父亲吕某伟8万元,并以军分区X排他到祁阳县人民医院进行了体检。
(2)证人冷某己的证言,证明2009年上半年,他在河东建设银行门口摆摊子卖玉器时认识了黄某乙,他看到黄某乙开了一辆黑色本田广x军车,黄某乙讲他是军分区的人。2009年10月初的一天,他跟黄某乙讲起他侄子当兵的事,问黄某乙6万元钱搞不搞,黄某乙就答应了。他将这事告诉他哥哥冷某国,并叫冷某国准备钱。等了几天,他与他哥哥在威尼斯大酒店跟黄某乙见了面,黄某乙讲他叔叔是广州军区的少将,他叔叔回来时都是军分区司令员接待的,这时,他与他哥哥就相信了。2010年10月22日,在冷某滩老区政府宿舍X栋顶楼黄某乙的家里,他将6万元钱交给了黄某乙。同年12月X号,黄某乙打电话给他,要他侄子第二天早上7点多到长城大酒店集合去体检。后来,他侄子打电话告诉他是去祁阳县人民医院体检的。但后来他侄子未当成兵,他发现被黄某乙骗了,到公安机关报案的。
(3)证人周某辛证言,证明2009年8月份,他通过他父亲周某戊的朋友介绍在冷某滩区香都大酒店认识了黄某乙。2009年12月10日晚上8时左右,他父亲收到黄某乙的短信,通知他2009年12月11日上午6时多到冷某滩长城大酒店参加体检。2009年12月11日他被带到祁阳县人民医院体检。三名着迷彩服的男子告诉他们是永州军分区组织他们去体检的。体检是按入伍某体检标准及项目进行的。他父母分二次共交给黄某乙5万元人民币,是他父母告诉他的,其中第二次交钱给黄某乙时他在场。
(4)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7、8月份时,她老公周某戊在冷某滩河东碰到蒋某某,对蒋某某讲想把儿子搞去当兵,蒋某某讲可以介绍人帮忙,他们相信了蒋某某。2009年9月11日,周某戊带起周某和蒋某某与黄某乙在威尼斯大酒店见面谈价,最后黄某乙讲要6.6万元钱才能搞好。讲好价钱后,周某戊交了3万元钱给黄某乙,黄某乙打了收条,蒋某某作了证,同年10月X号,她与周某在河东水利水电局将2万元钱交给黄某乙,后来她打电话问黄某乙,黄某乙对她讲:嫂子你放心,搞得好的,你明天带起你儿子去体检就是了。周某去长城宾馆参加体检时,周某戊发现有一个“应征”的人是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的保安,原来他是被请来凑数的。蒋某某介绍时说黄某乙有这个方面的能力,黄某乙总是驾驶那辆挂着广x军牌的黑色广本军车,并称有个叔叔在广州军区,所以就相信了黄某乙。
(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9月12日,他父亲的朋友张建华带着黄某乙来到了他家里,介绍他们认识了黄某乙。2009年9月份,黄某乙以包办他入伍某由分二次共诈骗他父亲人民币9万元。2009年12月9日,黄某乙发短信给他父亲,通知他到冷某滩长城宾馆门前等候去祁阳县人民医院体检。2009年12月11日早上,黄某乙安排他们一行五人到祁阳县人民医院进行了体检,但后来他未去当成兵。
(6)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6月的一天,她跟黄某乙联系好后就和刘某某、刘某某、魏某某一起到“红树林”与黄某乙见了面,黄某乙跟她讲2009年8月份的士官7万元包走。他们信以为真,遂将7万元钱交给黄某乙,黄某乙写了一张收条。2009年9月底时,她打电话给黄某乙,说不要他搞了,要他退钱,黄某乙不退,并说给她走冬季兵收5万元,但到冷某滩走兵时,她儿子没走成。
(7)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9月份的一天,他介绍周某戊与黄某乙认识。后来周某戊和黄某乙谈好价为6.6万元包办好周某戊儿子周某应征入伍某事情。后来周某戊给了黄某乙5万元钱。黄某乙写了收条给周某戊。但到11月份的时候已经开始走兵了,周某应征入伍某事还没有音讯。另外,2009年9月份的时候,陈某某讲他儿子陈某斌想去当兵,他将黄某乙介绍给陈某某,黄某乙驾驶一辆挂军牌黑色的广本车来与陈某某见面,提出7万元钱包办应征入伍某事情,并且带安置卡。最后双方商定6.4万元钱包办入伍某事情。陈某某分两次给了黄某乙6.4万元。直到12月底兵都已经走了,陈某某打电话给黄某乙时,黄某乙以这样那样的借口敷衍陈某某并躲着不见。他从中得好处费1.4万元。他看见黄某乙总驾驶一辆挂军牌(广x)的黑色广本车,黄某乙还自称其叔叔在广州军区当干部,在部队有些关系,所以他才相信黄某乙。
(8)证人张XX的证言,证明2009年7月份,他与蒋某某等人吃饭时,提到了陈某某的儿子想当兵的事,蒋某某讲可以帮他联系人。2009年9月14日蒋某某将黄某乙介绍给他,黄某乙开了一台广x军车来。黄某乙自我介绍说有个叔叔在广州军区后勤部,可以包办陈某某的儿子当兵的事,但要9万元钱,如果办不好一分不少退还,并且附加2万元的利息。他们相信了。后来陈某某付了9万元钱给黄某乙,黄某乙出具了收条,但以后,他打电话给黄某乙时,黄某乙总是不接,他们才彻底明白黄某乙在骗人。黄某乙收到陈某某的钱后,给了他1.1万元的好处费。
(9)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她与丈夫某某为李某某女儿当兵的事将李某某夫妇介绍给黄某乙,是一起在特色酒店吃饭时将黄某乙介绍给李某某夫妇认识的。12月中旬的一天,李某某来跟她讲已给了黄某乙21万元钱,但是事情没有办好,李某某再去找黄某乙退钱,已找不到黄某乙本人了。李某某因为女儿当兵的事被黄某乙骗了21万元。
(10)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明了征兵工作的程某以及初检、复检的组织实施方式,并证明2009年冬季征兵入伍某,永州市军分区X组织或安排人员带领冷某滩的青年到祁阳县搞体检复查。
(11)证人伍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12月的一天,他介绍顾某生认识了黄某乙,是在“红树林咖啡厅”与黄某乙见面的。顾某生与黄某乙谈价钱的情况他不清楚了。因为他于2009年5月的一天在永州市二医院碰到了黄某乙,黄某乙开了一辆挂有军牌的轿车,黄某乙对他讲与军分区的领导关系蛮好,他就相信了,后来顾某生找他帮忙,他就想到了黄某乙并介绍他们认识了。
(1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12月11日,有五个人在祁阳县人民医院体检中心作了体检,是一个三十多岁穿迷彩服的人跟她联系的,那男子讲是永州军分区的,但没有向她出示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13)证人黄某壬的证言,证明她女婿叫李X,现已转业,以前在云南某部队当副主任,除了女婿之外,现没有其他亲戚在部队了。她儿子黄某乙从来没有拿过钱给她。
(1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她与被告人黄某乙离婚的原因和离婚时财产分割情况,黄某乙讲那辆套牌车是2007年以7万元钱买的,一直挂着广x军牌。
3、书证。
(1)永州军分区、永州市征兵办、冷某滩征兵办的证明,证明黄某乙所开的广x车不是军分区装备车辆,2009年12月11日黄某乙组织五名应征青年到祁阳县人民医院搞所谓的“征兵体检”属个人行为,市征兵办不知情。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某经过法定的程某。
(2)收条,证明被告人黄某乙收取了李某某等受害人的款后,出具了收条的事实。
(3)体检报告及体检费收款凭证,证明祁阳县人民医院为五名应征青年进行了体检,收取了体检费1100元,出具了体检报告。
(4)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黄某乙系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的事实。
(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黄某乙在犯罪时已成年的事实。
(6)情况说明,证明2009年永州市冷某滩区征兵工作的程某,即兵役登记、预征对象确定、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批定兵、发放服装及交接新兵、新兵运输。
4、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1)2009年11月30日,他帮李某某的女儿当兵的事,他第一次收取了21万元现金。2009年11月中旬,经蔡某某的丈夫彭程某介绍他认识了李某某,2009年11月30日上午,他打电话给李某某说:“你女儿当兵的事情我已经联系了,已经有了进展,你愿不愿意搞,你若愿意的话,大约你花21万元,我就帮你搞好这个事情。”李某某答应给21万元给他,他收到李某某21万元后,帮李某女儿找关系、搞送检指标,但李某一直没有参加体检、面试,也就说交了钱给他后,没有进入应征入伍某要求的任何环节。
(2)2009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他的一个朋友刘某讲有一个侄儿叫刘X,能不能搞去当兵,他讲可以,并约刘某面,开始刘某的亲哥哥带起儿子刘X与他在“威尼斯酒店”见了面,他讲:“我收别人x元,你儿子走兵的话我只收x元,保证你儿子能当兵。”到2009年6月10日,刘某的亲哥哥在“红树林酒店”将7万元钱交给了他,他打了张收条。后因事情没有办好,2009年10月13日,他又写了一张保证书,在保证书上承诺如办不好,退还本金加利息共计10万元。
(3)2009年6月份,他的同学冯某某找到他讲,说其舅舅的小孩想当兵,能不能搞去当兵,他讲要得,一切费用包干,总共8万元钱,并带安置卡。到9月初时,他打电话给吕某的父亲讲事情办得差不多了,要先拿5万钱给他,吕某的父亲到河东电信局旁的工商银行取了5万元钱,他收钱后写了收条。同年10月10日,他打电话给吕某的父亲,要将剩下的3万元钱给他,吕某的父亲后来在“红树林酒店”将3万元给了他,他也打了收条。这事后来也没有搞好。
(4)2009年9月份,他的一个朋友蒋某某找到他讲朋友周某戊的小孩周X想当兵,要他帮忙,他讲要得,他们谈价是6.6万元钱。到2009年9月11日,周某戊带了3万元给他,他写了条子。事后几天,他要周某戊的妻子再送2万元给他,在河东水利水电局边给他的。以后,他问周某戊要剩下的1.6万元时,周某相信他的能力,与他发生冲突,并将他送到了杨某桥派出所。这以后事也没搞成。
(5)2009年9月份时,他的朋友张某某讲有一个朋友的儿子叫陈某某的想当兵,问他搞不搞的好,他说可以。在陈某某的家里他承诺当兵要9万元钱,如办不好,一分钱不少的退还,另外再加2万元的利息钱。同年9月16日,在他区政府的家里,陈某某的父亲交了5万元钱给他,当时有张某某在场。到9月19日,他又到陈某某的家里拿了4万元钱。后我打了9万元钱的条子。这事以后又没搞好。
(6)2009年8月份,蒋某某介绍朋友陈某某的儿子去当兵,后约好在二中大门口见面,他们谈好的价是6.4万元钱,全部包干的。到9月份的一天,要陈某某拿点钱给他跑关系,陈某了3万元钱到他的银行卡,到10月14日,他约陈某看守所门口见面,又要陈某了2万元钱给他,他打了5万元的条子。到11月X号左右,他打电话给陈某陈某剩下的1.4万元拿来他好送礼,后在市公安局门口边他收了陈1.4万元钱,但这钱他没有打条子。这事他也没有搞好。
(7)他帮一个卖玉器的人的侄儿当兵的事收了6万元钱。那人姓冷,是东安人。2009年10月22日,他约好在老区政府他的家里交钱,他收了6万元钱,并打了收条,这个事后来也没办好。
(8)2009年10月14日,他以给唐某某老表的亲戚刘XX(刘某某的儿子)办理当兵为由,收取刘某某家人8.5万元,在体育中心对面的农业银行转账收取的,收取钱后没有办好事,钱在打牌时输掉了。
(9)2009年12月4日,他以给冷某滩梅湾办事处伍某长的朋友顾某某的儿子顾XX办理当兵之事为由,收取顾XX家人9万元钱,写了收条,注明了带冷某滩安置卡。后事没有办成,收的钱打牌输掉了。
(10)他总共收取了69.7万元,分别是李某某家人21万元、刘某家人7万元、冷某己家人6万元、吕某家人8万元、周某家人5万元、陈某某家人9万元、陈某6.4万元、周某家人7.3万元。他以帮别人搞当兵收取的钱,除了请人吃饭等开支外,全部用于赌博和还赌债。他在帮人办理当兵的事情与其家属接触时所驾驶的是一辆广本汽车,牌照为广x的军牌,这辆车是湖南省军区后勤部负责供应的刘某山私人于2008年3月份开到冷某滩时送给他开的,一直挂着广x的的军牌,因为挂军牌方便他办理事情。2009年12月22日,他驾驶广x的军牌车找周某父亲收取剩下的1.4万元钱,周某亲不相信他了,要他退还之前收下的5万元钱,他当时退不出,就将他连人带车一起送到杨某桥派出所,这辆广x广本汽车被杨某桥派出所扣押。他没有能力包办陈某某、李某等七人应征入伍某事情。陈某某、冷某己、周某、陈某某、吕某等五人在长城宾馆门口集合征兵体检是他以手机发信息的形式通知的,是由他私自组织安排的,因为陈某某、冷某癸等人的家长已经开始怀疑他包办应征入伍某事情,担心事情败露,怕家长找他退钱,但又不想退还,于是他就找到刘某辉,并要刘某辉找三四个人在12月11日这天身穿迷彩服冒充军分区的名义以应征入伍某行体检的形式带领陈某某等五人去祁阳县人民医院做一次体检,叫刘某辉多叫些人冒充应征入伍某加体检的人员于11日早上在长城宾馆一同集合,他制造这些假象目的就是想蒙蔽陈某某等人的家长,让那些人相信是军分区组织的一次体检,目的是不找他退钱。这次体检是我组织的假体检,所以刘某辉当时将那些体检单据留在祁阳人民医院都没有拿。以他的能力,肯定没能力在一年内将10个人包办入伍,而且还有一个是女兵。以介绍入伍某名收取他人钱财,其目的是想得点好处。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乙通过虚构自己有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在部队担任要职、驾驶悬挂广x军牌的车辆、组织假体检等方式,骗取受害人的钱财,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被告人黄某乙实施了非法占有受害人钱物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乙诈骗陈某某16万元、黄某云2万元的事实,因公诉机关只提交了陈某某的陈某与证人伍某某的证言,没有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和其它相关证据相佐证,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被告人黄某乙驾驶广x军牌广本汽车作为行骗的工具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对被告人黄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乙以“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本案中的受害人都是自己主动找我联系办理征兵事宜,没有虚构事实,确有能力为他人帮忙搞招兵指标,在为受害人办理征兵入伍某宜中,如实告知了受害人自己的身份,没有用军车来欺骗人,收钱均出具了收条,明确了办不成退款和支付利息的责任,绝大部分钱用于招兵指标办事开支,没有组织假体检,由于客观原因事情没有办成,在案发前积极与李某某等人协商退钱,只是资金没有到位,不是诈骗,是民事债务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宣告无罪。
黄某乙的辩护人亦提出与黄某乙相同的辩护意见。
检察员提出“上诉人黄某乙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驾驶假军牌车辆,虚构有亲戚在部队,有关系的事实,冒充军人带领征兵青年搞假体检的行为,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全部用于赌博、挥霍,无法退还受害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的检察意见。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证据属实,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上诉人黄某乙提出“上诉人黄某乙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驾驶假军牌车辆,虚构有亲戚在部队,有关系的事实,冒充军人带领征兵青年搞假体检的行为,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全部用于赌博、挥霍,无法退还受害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的理由,经查,上诉人黄某乙驾驶假军牌车辆,虚构有亲戚在部队,有关系可以包办应征青年入伍某事实,骗取10名受害人的信任,得款87.2万元,后为了继续蒙蔽受害人,黄某乙冒充军分区的名义,并找人身穿假迷彩服带领征兵青年进行假体检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全部用于赌博、挥霍,分文未退。上诉人黄某乙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用于赌博、挥霍,无法退还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故其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某合法,检察员提出的检察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辉
审判员张新民
审判员龙国明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贝江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