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生。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4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他人滥伐内黄某豆公乡X村张天俊地内63棵杨树,经内黄某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折合立木材积20.596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在案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邢建国、谢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相关证明材料;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数量较大的林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周秀文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