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牟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住所地:中牟县X镇X村。
代表人刘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国凯,中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7年4月30日,被告黄某乙由本人位于中牟县X路南段西侧信达冷库(房权证号为:牟房权证字第x号、x号、x号)抵押在原告处借款x元,双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10.005‰。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要求被告黄某乙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并对被告黄某乙由本人抵押位于中牟县X路南段西侧信达冷库(房权证号为:牟房权证字第x号、x号、x号)的全部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愿意偿还。但双方合同约定利息及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利息及违约金过高的部分。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30日,被告黄某乙由本人位于中牟县X路南段西侧房产(房权证号为:牟房权证字第x号、x号、x号)抵押,在原告处借款x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4月30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10.005‰;逾期按日利率万分之5.0025计收利息;并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黄某乙于2007年5月1日付2007年9月2日以前的利息x元,借款本金x元及2007年9月3日以后的利息至今未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乙于2009年9月23日前给付原告中牟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借款本金一百二十万元及利息(2007年9月3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止按约定利率月息千分之十点零零五计息,2009年5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点零零二五计息)。
二、逾期不能清偿,被告黄某乙以抵押的房产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中牟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对抵押房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六百元,减半收取七千八百元,被告黄某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怀杰
审判员陈常义
审判员周文中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