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房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一秋,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聪慧,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系被告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诉被告房某按份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x莹
书记员吴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