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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某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特别授权),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X号新华保险大厦X单元。

委托代理人党蕾(特别授权),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长沙市雨花区雅奇食品厂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特别授权),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现住长沙市雨花区X乡X村。

案由: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原告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某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某某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认可其生产和销售的排块“趣客”风情巧克力奶糖系列产品上仿冒使用了原告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DOVE/德芙”原粒杏仁巧克力,原粒葡萄干巧克力,原粒榛仁巧克力等系列排块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并承认上述行为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影响,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

附图:原、被告的产品外包装

二、被告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时,就其侵权行为一次性支付原告人民币伍千元(RMB5,000);

三、被告同意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日内,在《法制周报》或其他长沙当地报纸上按照双方所认可的致歉声明内容就其侵权行为进行公开道歉;

四、被告尊重原告的所有知识产权,保证今后不再生产、销售、宣传、陈列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使用上述侵权标识,不再侵犯原告任何其他知识产权;

五、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证据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8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余晖

审判员尹承丽

代理审判员肖某闻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杜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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