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泉州市新同发纸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龙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赖泉水,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志平,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福建泉州市新同发纸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龙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福建泉州市新同发纸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泉州市新同发纸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上诉人福建泉州市新同发纸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文祥
代理审判员郭胜华
代理审判员陈水柏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