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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潜江市人民政府、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颁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杨某:

你为与潜江市人民政府、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颁证一案,不服本院(2011)汉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以该裁定确定案由错误,本案应为土地侵权及赔偿纠纷,法院应当保护你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查,本院认为,1991年9月,潜江市积玉口供销合作社已将潜江市X镇积玉大道X号土地申请办理了潜江国用(1991)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使用权属潜江市积玉口供销合作社。该土地上的房屋系潜江市积玉口供销合作社的职工宿舍,其中两间给你居住使用。1998年4月,你为取得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并适当增加宽度,使面积达到138平方米,委托原潜江市X镇土管所所长黄明富办理土地转让登记颁证事宜,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管理费等共计x元。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在为你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时,组织虚假的登记材料,同年7月12日,潜江市人民政府为你颁发了潜江集建(1998)字第(略)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使用权性质是集体土地,虽然该证载明土地地址的四至与你居住地址相符,但土地性质和土地面积与实际情况不符,且你未与潜江市积玉口供销合作社签订土地使用权、房屋转让协议,潜江市国土资源局也未为你向潜江市积玉口供销合作社支付土地出让金,致使你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至今得不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你诉请的土地使用权没落实,是你没有与土地使用权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受托人组织虚假的登记材料,潜江市人民政府给你核发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土地使用证造成的,你应申请潜江市人民政府、潜江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实际情况予以更正,妥善解决纠纷。原一审裁定驳回你的起诉,二审作出驳回你的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决是正确的。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立案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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