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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天门市教育局赔偿档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王某:

你为与天门市教育局赔偿档案一案,不服本院(2010)汉行立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以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事档案管理是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不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你起诉要求天门市教育局赔偿你人事档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原一、二审适用法律正确,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立案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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