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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同报、牛某某贪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略)。现押于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蔡某某,大沧海(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某某,又名牛X,曾用名牛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滑县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略)。现押于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牛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被告人牛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三、已退赃款由扣押单位退交被害单位,责令二被告人退还未退赃款。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牛某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张某某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其没有非法占有故意,不构成贪污罪”为由,牛某某以“原判事实不清,不能按犯罪对待”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牛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改萍

审判员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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