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雷某某,男,1945年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告叶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春林独任审判,于2011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林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雷某某、被告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某某诉称:2010年1月,被告叶某某承建湖南凯元纺织有限公司的棉纱仓库,向原告购买了修建仓库所用的C型钢、彩瓦以及其它材料,共计x元,当时约定货到三天后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几天后付款为由推脱,至今分文未付。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x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雷某某向本院提交了“销货信誉卡”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18日对货物销售情况进行了结算,确认被告自2010年1月25日至2010年9月1日分7次在原告处购货x元未付款,共欠原告x元货款。
被告叶某某辩称:被告叶某某已于2010年12月2日向原告付清了货款,7次购买货物的欠条均已收回,现已不欠原告任何货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支持其抗辩主张,被告叶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叶某某于2010年1月25日出具的欠条1张,金额为3670元;
2、叶某某于2010年7月9日出具的欠条1张,金额为1000元;
3、叶某某于2010年7月16日出具的未付款凭证1张,未付款金额为1376元;
4、叶某某于2010年8月8日出具的未付款凭证1张,未付款金额为1684元;
5、叶某某于2010年7月2日出具的未付款凭证1张,未付款金额为x元;
6、叶某某于2010年8月7日出具的未付款凭证1张,未付款金额为x;
7、叶某某于2010年9月1日出具的未付款凭证1张,未付款金额为570元。
以上七份证据拟证明原告已将欠条退回被告,被告已付清货款。
本案在开庭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逐一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1—7,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实际上已被2010年11月18日的“销货信誉卡”所取代。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1—7,即7份欠条与原告提交的被告所认可的“销货信誉卡”中所载明的内容完全一致,其内容已被原告提交的“销货信誉卡”所取代,故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7的证明力不予认定。同时,本院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一致陈述的证明力予以认定。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原、被告双方的一致陈述,本院确认下列事实为本案事实:
2010年1月,被告叶某某在承建湖南凯元纺织有限公司的棉纱仓库时,于2010年1月25日至2010年9月1日分7次从原告雷某某处购买了修建仓库所用的C型钢、彩瓦及其它材料,每次购买均由被告出具了欠条,货款共计x元。2010年11月18日,原、被告对双方的买卖结算后,将被告7次欠货款的情况归纳成了一份“销货信誉卡”,被告在“销货信誉卡”上签署“未付款陆万伍仟零伍拾伍元整。2010年11月18日,叶某某”后交原告保留,原告于当日将七份欠条退给了被告。
本院认为,被告叶某某向原告雷某某购买货物,并出具了欠条,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持有被告于2010年11月18日署名的“销货信誉卡”,上面记载“未付款陆万伍仟零伍拾伍元整、叶某某”,表明双方于2010年11月18日进行结算时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应按结算单上所记载的款项支付货款。诉讼中被告辩称其已于2010年12月2日将货款付给了原告,有已收回的七份欠条为证,但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该七份欠条形成时间均在“销货信誉卡”形成时间之前,应认定为双方总结算后原告退给被告的,不能证明被告已向原告付清了货款;“销货信誉卡”应认定为双方总结算后形成的新的未付款凭证,同时,被告亦不能提供其已于2010年12月2日向原告付清货款的证据,故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原告雷某某要求被告叶某某支付货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雷某某支付货款x元。
本案受理费713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叶某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当自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
审判员李春林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胡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