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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因本案于2010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张XX在上海火车站南广场隧道三线公交车终点站,趁被害人龙XX不备之机,窃得其上衣左侧口袋内诺基亚N73型移动电话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80元),得手后被人赃俱获。

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张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龙XX的陈述笔录、证人陈XX、孙XX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的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XX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0年5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赃物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陶琛怡

书记员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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