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景颇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龙川县X乡X村民委员会霜降小组农民。因涉嫌诈骗犯罪2010年9月30日被云南省泸水县公安局抓获,2010年10月18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嵩县看守所。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份,被告人尚某某通过嵩县X乡X村高XX之妻谭XX(另案处理)介绍,以嫁给九店乡X村王XX之子王X杰做媳妇为名,骗取王XX现金x元,和王X杰共同生活一个多月后逃跑。案发后,赃款x元退赔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X陈述,证人高XX、王X献、王X证言及报案证明、查获证明、抓获证明、羁押证明、未抓获证明、发破案证明、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尚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尚某某主动退赔赃款,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会民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