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盗窃,2009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押许昌县看守所。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字(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本镇凯丽达超市盗窃超市内的软盒中华香烟两条和硬盒中华香烟一条,经鉴定价值1650元。
2009年9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本镇凯丽达超市再次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魏××的陈述、证人庞××、张××、王××的证言、许昌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价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怀忠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