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2009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24日7时50分,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无牌摩托三轮车沿文峰路自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文峰路X路交叉口右转弯时,由于操作不当,摩托三轮车翻车,造成乘车人王××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许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研究认定,被告人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经调解,被告人秦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双方永不再纠。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的证言、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公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怀忠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刘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