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5月27日被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胡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胡某不服,以火灾损失没有达到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玖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至今,被告人胡某担任河南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鸡笼保护站静平林点护林员。胡某在担任专职护林员期间,应当定期对所管护林区的群众进行防某知识宣传,防某期间应当每天深入管辖林区进行巡护。但胡某仅骑摩托车沿路检查,并未深入管辖林区进行巡护,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该辖区村民的烧荒行为。2011年3月10日上午,罗山县X村民胡某珠在烧自家田埂时不慎将本组窑洼处山场(属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鸡笼保护站静平林点的重点公益林区)烧着。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5.85公顷。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辩称,其每天进行了巡护,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的不履行职责或不负责任履行职责的情况,也没主观上的过失;火灾发生时其巡护到别的林地,无法发现火灾,即使发现火灾因没有相应的防某设施也无法控制火灾,在护林面积太大的情况下,尽到了护林员的职责,且火灾损失没有达到犯罪标准,其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今,被告人胡某担任河南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鸡笼保护站静平林点专职护林员。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属于河南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防某期。胡某作为该林场的专职护林员,其职责是定期对该辖区的群众进行防某知识宣传;防某期间每天深入管辖林区进行巡护,及时发现和制止烧荒等违规用火行为;发现火情及时处理、上报。胡某在森林防某期内未深入管辖林区进行巡护,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所辖林区村民的烧荒行为。2011年3月10日上午,罗山县X村民胡某珠在烧田埂荒草时不慎将本组窑洼处山场(属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鸡笼保护站静平林点所辖林区)烧着。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5.85公顷。过火林地的林木属于国家级重点公益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郑×良2011年5月30日证言:我是肖畈组的村民。今年农历二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我组居民胡某珠烧田埂的荒草,因为那天刮大北风,就把窑洼山场的林木也一块儿烧着了。当时是我给我村支书打电话报的火警。打火的人就是我组附近几个组的群众,后来乡农业发展中心也来人了,其他没有别的单位和人员来打火。这片林木都分到各户,都是各自管护,我不知道还由谁看护,发火后我组群众找了好几次,也没有人来管这事。我只见到公安警车用大嗽叭宣传了一次。我没看到有人到山场巡护。我不认识胡某。
2、证人黄×刚2011年5月12日证言:我是鸡笼保护站站长。我站管辖的静平林点有2名护林员胡某和丁明煌。胡某负责管护静平国有林(黑庵)和铁铺村公益林。根据管理局规定,护林员每月巡护不得少于22天半,巡护内容包括森林防某情况等。巡护人员每人手中有一本巡护日记,专门记录每天的巡护具体情况。对森林防某,护林员要对当地群众进行防某宣传教育,发放宣传手册,刷写防某标语,及时上报火情,组织人员灭火。我们对本站护林员巡护情况不定期抽查。我们保护站专门有辖区发生火灾情况记录簿,2011年3月10日铁铺村X组窑洼山场火灾我站没有记录,过后我听说了此事,具体情况我不知道。铁铺村X组窑洼处山场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X区,属于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这个山场的护林员是胡某。应该还有兼职护林员,是当地村里的群众,具体是谁不知道。兼职管理员不归我站管理。他们与董寨管理局签有合同,由管理局负责安排其日常工作和管理。
其2011年5月23日证言内容与其2010年5月12日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3、证人潘×2011年5月12日证言:我任董寨管理局公益林办公室副股长。保护区公益林的管护主要是通过专职和兼职护林员对各自负责的区域进行巡护。公益林办公室也不定期对管理区的公益林进行巡护,对护林员巡护公益林按照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护林员日常工作管理考核办法进行管理。专职护林员巡护每月达22天半以上,兼职护林员没有巡护天数的要求。兼职护林员都是当地村组群众,不属于我们的正式职工。专职护林员是正式职工。铁铺村的公益林属专职护林员胡某管护,兼职管理员有十多人,都是当地群众。铁铺村X组窑洼山场的公益林兼职护林员是周庆华。2011年3月10日铁铺村X组窑洼山场发生火灾时我不清楚,我们没有接到报告。这事我是后来通过与他人闲谈时听说的。铁铺村X区重点公益林,属于特种用途林中的自然保护区X区的防某期是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防某期内护林员应每天到公益林区X区域很大,就应联系当地村组群众,共同做好防某工作;护林员巡护时要求深入山上巡查,不能只在路上巡护。
4、证人黄×(董寨管理局工会主任)2011年5月12日证言内容与证人潘卓2011年5月12日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5、证人胡×珠2011年5月13日证言:今年2011年3月10日中午,我在烧田埂时将铁铺村X组窑洼山场烧着了。发火烧的有茶叶、板某、杉某、松树、杂木。过火面积有七、八十亩,一共烧了8家山场。我不知道烧的是公益林,也不知道该山场护林员是谁。我没接到防某手册等资料,也没见到有人到我们山场检查森林防某。失火后董寨管理局的人没去处理。
6、证人周×华2011年5月18日证言:我是铁铺村X组公益林兼职护林员。我每年与董寨管理局签订护林合同,合同规定我负责我组山场公益林的看护。今年的还没签订,但护林员没变化。山场的公益林分到了各家各户,平时都是各家管各家的。我没见到董寨管理局和林业局或乡政府来人到山场管护。今年3月10日中午我组窑洼处的山场发生火灾的事我知道,是我村村民胡某珠烧荒时不慎引起的山火。过火的山场是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公益林,大概有百十亩,烧有四、五个小时。
7、证人冯×福2011年5月30日证言:我是铁铺村X组有五、六百亩公益林,我组公益林归董寨管理局管理。每年管理局委托我们组护林。我代表组跟董寨林场(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合同。董寨林场按每年每亩树林3元多钱给我组护林费。我组就把这些公益林按人头分到各家各户进行管理。董寨林场分有人来管理我组的公益林,分的人的姓名我叫不出来,一年到头很少见到他们来过。董寨林场的人一般也不与我们打交道。我不认识胡某。从来没有董寨林场的人到我组进行防某宣传,公益林山上也没有标语,没人给我们发宣传手册。我没看到董寨林场的人到我组公益林检查过。其他人也没来检查过。
8、证人吴×生2011年5月30日证言:我是铁铺村X组公益林有四、五百亩,都位于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由董寨林场下面的静平(黑庵)保护点和我进行管护。静平站点的工作人员有两个,我只知道有个姓卢的,还有一个人我不知道,从2009年以后我和站点的人就没接触了。我只看到静平保护点的人员刷写标语,其他的象座谈会、发放宣传手册等防某宣传我没见到,也没听说。我没看到静平保护点的工作人员巡护,也没见到其他单位的人巡视。我不认识胡某。
9、证人黎×2011年5月30日证言内容与证人郑×良2011年5月30日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10、被告人胡某2011年5月31日供述:我是2010年4月调到鸡笼保护站。主要职责是对管理辖区内的动植物进行管理、防某、防某巡查。我管护的区X村的4098亩公益林。我平时步行或骑车到辖区巡护,看到有用火的或者熟人闲聊时,向他们宣传法律法规,禁止烧荒。我没有和群众座谈来宣传法律法规。我在静平保护点附近刷写了标语,远的地方不方便,就没有刷写。董寨管理局对我们主要是通过公益林管理办公室(保护科)和鸡笼保护站进行管理。每年管理局划分我们护林员的管理区域、职责,并制定护林员日常工作管理考核办法,进行奖惩。还要求如实填写日常巡护记录。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和保护站还对我们不定期抽检。他们每次检查我都会在我日常巡护记录表里参加人员一栏中填写他们的名字。从去年11月到今年4月30日,我的日常巡护记录本上记录保护科和管理站到我辖区只检查了一次,是2011年3月3日。他们这次来检查了我的日常巡护记录是否天天填写、辖区资源保护情况(包括偷砍滥伐、占用林地、森林防某、乱捕滥猎、非法收购等)。实际上,不管是否发生上述情况,我们护林员都是按照原来的要求的填写“无”。我一上班,我们站长就是这样要求我们填写,我也一直这样填写。有几次我辖区也发生了森林资源破坏情况,但并没有因为我在日常巡护记录上填写“无”而被处罚。董寨管理局在每年的防某期对我们要求比平时严格些,局里专门下发文件,从2010年10月28日到2011年3月29日,我站没有组织我们护林员学习该文件,也没采取任何措施。我到我辖区巡护都是不定期的。每次巡护在日常记录本上都有记载。从2010年11月1日到2011年3月31日,我到铁铺村X组窑洼山场巡护22次。我是才知道2011年3月10日铁铺村X组窑洼山场发生火灾。5月23日左右,我去现场看过,没有向鸡笼保护站和董寨管理局汇报。鸡笼保护站何时知道此事我不清楚,知道后站里没采取措施,董寨管理局和保护站到现在为止也没对我调查处理。我不认识肖畈、长冲、大冲组的组长。我平时就是骑车沿路巡护,如没有发现特殊情况,就算巡护一次。肖畈组的火灾现场不通车,所以我一直没有下车到现场巡护。我平时不出去巡护时,或者待在保护点,或者不请假出去办自己的私事等现象也有。肖畈窑洼山场发火那天,我记不清在干什么,上述情况都有可能。
其2011年5月27日供述:在防某期内,我们护林员应按照董保(2010)X号文件要求,深入到辖区X组窑洼山场虽在公路边,但不通车,所以我就没有步行到火灾现场去巡护。我的日常巡护记录上记载着我2011年3月10日在林点杨树荡巡护,但我记不清是不是真实记载。有可能在保护点待着或者没请假出去办私事。如果我如实这样填写,管理局和保护站肯定要处罚我。
其2010年5月12日供述:我是董寨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鸡笼保护站静平林点护林员。在防某期,我们护林员应每天都要巡护,非防某期,每月巡护不得少于22天半。我所在的护林点的防某期为每年的10月30日至第二年的5月1日之间。我实际每月巡护至少20多次,按局里要求,每天都填写了巡护记录。
其2011年6月22日供述:发火期间,董寨管理局未与其签订护林员合同,但管理局仍指定其履行静平林点的护林员职责。
11、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复印件在卷。
12、火灾现场的技术鉴定报告以及鉴定人员朱广则为林业工程师、孟刚为林业助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在卷,证明铁铺村窑洼山场的过火林地面积为5.85公顷,过火林木有马尾松树、杉某、茶叶和杂木等,其中烧死马尾松树43株(立木蓄积0.2623立方米)、茶叶3.1亩和杉某26株(立木蓄积0.1924立方米)。
13、河南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011年5月13日证明、罗山县林业局2011年5月18日证明在卷,证明铁铺村X村X组与丁岗组山场交界处窑洼山场的火灾现场林地)属于特种用途中的自然保护区林,并规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
14、河南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X区关于胡某巡护区域的证明及护林情况安排复印件在卷,证明被告人胡某从2010年4月至今管护的自然保护区X村公益林。
15、罗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罗编制(2003)X号文件、罗编制(1998)X号文件、河南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011年5月31日证明及罗山县劳动人事局1994年9月8日的工龄批注复印件在卷,证明河南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挂罗山县董寨林场的牌子)现属于县政府直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被告人胡某属于该局正式职工,其从2010年4月调入该局鸡笼保护站工作。
16、河南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董保字(2010)X号关于森林防某工作意见的文件、护林员日常工作管理考核办法、河南省公益林护林员2009年护林合同、管护员主要职责、保护站森林防某制度、保护站学习、考勤制度复印件在卷,证明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专职护林员负有宣传森林防某法律法规,刷写防某标语,在防某警戒期内坚持巡护山林,进行防某安全检查,严管理野外用火,不得擅自离岗,发现火情及时处理、上报等职责。
17、河南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兼职护林员周庆华的护林合同在卷。
18、河南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鸡笼保护站资源管护2011年3月、4月的汇总表各一份在卷,证明该站对2011年3月10日的窑洼火灾无记载。
19、被告人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卷。
20、被告人胡某到案经过证明在卷。
2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豫高法(2003)X号文件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河南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专职护林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要求宣传森林防某法律法规;在森林防某期内,其亦未按职责要求深入所辖林区巡护,致使没有及时发现所辖林区村民的烧荒行为,引发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5.85公顷,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胡某辩称,其每天进行了巡护,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的不履行职责或不负责任履行职责的情况,也没主观上的过失;火灾发生时其巡护到别的林地,无法发现火灾,即使发现火灾因没有相应的防某设施也无法控制火灾,在护林面积太大的情况下,尽到了护林员的职责。经查,胡某作为专职护林员,有防某宣传,在每年的森林防某期间应按照规定深入所辖林区巡护,严管野外用火和发现火情及时处理、及时上报等职责。但胡某防某宣传不到位,导致所辖林区村民在防某期间仍然野外烧荒;且在防某期间,没有深入所辖林区巡护,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所辖林区村民的烧荒行为;其所辖林区发生火灾后,其在两个多月的时间内没发现,没上报,未尽到专职护林员的职责。故对胡某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胡某还提出窑洼山场火灾造成的损失没有达到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的辩解意见。经查,窑洼山场过火林地面积已达到5.85公顷,且该山场的林木属于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该损失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故本院对胡某的该项辩解意见亦不予采纳。鉴于失火事故的发生系多因一果,且胡某犯罪情节轻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蔡韧
审判员王祖华
审判员张学军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某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