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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甲、刘某与罗某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张云春、黄某某,茂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王正怀,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罗某甲、刘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X区人民法院(2010)盘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罗某乙同意将其名下的昆明市X路X巷X号院X幢X单元X号房屋退还给罗某甲、刘某,于2011年4月25日前将该房屋产权变更至罗某甲、刘某名下,过户的所有费用由罗某甲、刘某承担;

二、原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元,共计8250元,由罗某甲、刘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能熊

代理审判员苏静巍

代理审判员李蔚然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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