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负责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丙、邓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受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被告提供的对本案有关的证据依法进行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