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康中王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某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某人:吴某某。
委托代某人:代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利君方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某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某人:林敏旭,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某人:晋某某。
上诉人重庆康中王医药有限公司(简称康中王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利君方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利君方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了(2008)南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康中王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利君方圆公司与康中王公司自1999年建立药品购销业务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合同。从2005年8月11日到2007年5月1日利君方圆公司供给康中王公司价值共计x元的三批药品(第一批药品分两次交付,第一次为肺宝三效片2000瓶,单价7.8元,金额5600元,奶味V钙片600瓶,单价3.05元,金额l830元,合计金额7430元,康中王公司于2005年8月11日签收入库;第二次为二维葡磷钙咀嚼片800瓶,单价5.2元,金额4160元,康中王公司于2005年8月18日签收入库。第一批药品金额共计x元。第二批药品为肺宝三效片复方妥英2000盒,单价2.8元,金额5600元,二维葡磷钙片l080瓶,单价4.6元,金额4968元,第二批药品金额共计x元,康中王公司于2006年4月1日签收入库。第三批药品为肺宝三效片复方妥英l000盒,单价3.2元,金额3200元,二维葡磷钙片300瓶,单价5元,金额l500元,第三批药品金额共计4700元,康中王公司于2007年5月1日签收入库)。但康中王公司一直拖欠上述三批货款未付。
利君方圆公司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案经该院审理后,遂判决:一、康中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君方圆公司货款x元。二、驳回利君方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康中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重庆康中王医药有限公司于领到本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西安利君方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货款x元;
二、若重庆康中王医药有限公司未在上述第一条规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则由重庆康中王医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西安利君方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x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49元,由西安利君方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重庆康中王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磊
审判员谢天福
代某审判员章若微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