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经查:原、被告于1987年5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经济独立。原、被告婚后购买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莘南花园17#-东5-5-西的商品房一处。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莘南花园17#-东5-5-西的商品房所有权归被告王某所有;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30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4.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卢延龄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