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原告梁某某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卢延龄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