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高某某诉殷某甲、殷某乙共有纠纷一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殷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殷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殷某甲、殷某乙共有纠纷一案后,原告高某某于201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3.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卢延龄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