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2009年3月10日被关押于焦作市看守所。2009年3月1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某、杨某,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邱某、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3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窜到本村村民麻××家,将麻××家的堂屋房门踹开,进入室内将一辆摩托车的仪表盘、倒车镜砸烂,将两把木椅子砸坏,又将麻××家厨房门踹烂。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向本院举示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麻××的陈述;证人王××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辩解,自己没有踹麻家堂屋门,也没砸摩托。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证明王某某将麻××家堂屋门踹坏,将摩托砸烂的证据不足,现场勘查笔录与询问笔录时间重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非法侵宅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3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窜到本村村民麻××家,将麻××家的堂屋房门踹开,进入室内将一辆摩托车砸坏,又将两把木椅子砸烂,临走时又将麻××厨房门踹烂。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受害人损失3000元。
上述事实,有受害人麻××陈述与证人张××、王××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勘查笔录、照片相印证,证明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窜至麻××家将其堂屋内物品砸坏,有王××证言与程××证言相印证,证明了被告人王某某踹坏麻××家厨房门的事实,有赔偿协议书及收条,证明王某某家属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3000元。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可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踹堂屋门及砸烂摩托证据不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有张××、王××证言与程××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均相印证,证明了被告人有上述行为,故其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薛文武
审判员:张玉峰
审判员:黄某慧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兼):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