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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闽科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福建闽科饲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福湾工业园盘屿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系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开发区公务员,住(略)。系被告妻兄。

原告福建闽科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闽科饲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截止到2009年3月28日尚欠原告福建闽科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x元,经双方结算后被告于当天向原告立下欠据,内容为:尚欠原告饲料款计x元。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被告一直未履行义务。据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货款x元。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尚欠货款属实,因目前经济比较拮据,被告只同意一次性偿还原告货款x元,余款x元要求原告放弃追讨。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某某截止到2009年3月28日尚欠原告福建闽科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x元,经双方结算后当天向原告立下3张欠据,欠据内容载明尚欠原告饲料款共计x元。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被告一直未履行义务。原告在多次催讨货款未果后,遂酿成纠纷,原告于2011年1月1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货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某尚欠原告福建闽科饲料有限公司货款x元属实,原告福建闽科饲料有限公司同意放弃货款x元。被告周某某应偿还原告福建闽科饲料有限公司货款x元整,限被告周某某于2011年3月25日之前偿还货款5500元,从2011年4月25日起每月偿还原告货款1500元截止到2013年2月25日止。支付方式,由被告周某某按上述期限支付到原告福建闽科饲料有限公司况应谷账号,银行全称: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账号x。

二、如被告在两年期限之内未偿还原告货款,被告同意偿还原告全部货款x元。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521元,减半收取761元。由原告福建闽科饲料有限公司承担261元,被告周某某承担5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谢彦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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