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某香璇,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香璇诉被告庞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香璇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某香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庞某香璇负担。
审判员刘世祥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