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甲,男,现年44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永,太康县法律援助中心(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某乙,男,现年50岁,汉族,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某丙,男,现年30岁,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马心宏,周口海峰法律事务所(略)。
上诉人路某甲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08)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路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永,被上诉人路某乙及委托代理人马心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路某甲于2008年5月还领着该案争议土地的直补款,依据2008年4月27日及2008年11月16日太康县X乡X村村委的证明,该争议土地承包权五包户生前谁赡养,去世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谁享有,但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路某甲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判处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08)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太康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刘登印
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史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