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文中华,慈利县金旅(略)事务所(略)。
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双喜,慈利县零阳法律服务所(略)。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1997年5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在广州打工时相识,同年7月,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起名宋某,现在慈利县金坪完小读书,平时由被告母亲带养。1998年5月,原、被告在慈利县X镇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伊始感情尚好,自2006年开始,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不睦。2006年12月28日,原告因需住院治病回老家四川后,两人各自在外务工,互不联系,夫妻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11年8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宋某由被告宋某某抚养,原告李某某承担扶养费人民币5,000元,定于2011年9月28日付人民币3,000元,2011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但婚生子仍属父母双方之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并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怀林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