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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钟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某某在银行的存款x元。

本院认为,原告为确保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陈某某在银行的存款x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

财产保全费100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中东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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