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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698号原告彭XX诉被告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彭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农民,住郴州市X镇。被告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诉被告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XX以与被告曹XX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XX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彭XX承担。(本页无正XX)审判长赵伟人民陪审员袁春美人民陪审员赖仁忠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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