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多年朋友关系。2010年2月17日,被告张某某因其哥哥搞工程资金短缺向原告贾某某借款共计x元,约定2010年8月1日一次性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能偿还该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借款x元,被告同意在2011年4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该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2011年4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贾某某人民币x元整;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雯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