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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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4年6月1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提请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4年6月9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9年11月19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瑞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元月7日15时许,被告人苑某某开着摩托车伙同崔坤仁(又名崔某政,男,淮阳县X乡X村人,被判处死刑,已执行),李海周(男,周口市X乡X村人,被判处死刑,已执行)欲进行抢劫弄点钱。窜至许湾乡X村北地时,遇收破烂回家的商水县X乡X村民曲让志,崔坤仁、李海周从摩托车下车,拦着曲让志,抢走现金30元,李海周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刺中曲让志腹部,致使曲让志失血过多而死亡,后崔坤仁、李海周坐苑某某所骑摩托车逃离现场。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苑某某辩称:事先没有预谋,是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去的。

经审理查明:2004年元月7日15时许,被告人苑某某开着摩托车伙同崔坤仁(又名崔某政,男,淮阳县X乡X村人,被判处死刑,已执行),李海周(男,周口市X乡X村人,被判处死刑,已执行)欲进行抢劫弄点钱。窜至许湾乡X村北地时,遇收破烂回家的商水县X乡X村民曲让志,崔坤仁、李海周从摩托车下车,拦着曲让志,抢走现金30元,李海周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刺中曲让志腹部,致使曲让志失血过多而死亡,后崔坤仁、李海周坐苑某某所骑摩托车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证实,那是2003年底,2004年初的一天干的事。那时候是冬天,具体什么时间我记不清了。是半下午的事。当时我正在周口市X路口玩,高个白脸和低个瘦子这两个人骑着摩托车从那过,看见我就叫我,我问他们弄啥去,高个白脸这个男人对我说:“俺老婆子(女朋友)过生日哩,弄点钱去。”我问上哪唉,他说回老家,我就去了,当时他说我骑摩托车在行,让我带着他俩。俺仨就一块骑摩托车顺沙河大堤北沿朝东(淮阳方向),走多远我说不了,下了大堤朝北走,再往东走一段,我们又在一个路口朝南拐准备上大堤,看见前边路上有个骑自行车带着破棉花絮子的老头,超过老头有一百米左右。他俩说:“停,停。”我便停着车了。他俩下车往回走,我就骑摩托车上没下来,我看见他俩拦住那个老头后,高个搂住那个老头,低个在旁边,过一两分钟,他俩跑过来,叫我快走,快走。走到沙河大堤上时,我听见他俩说给那个老头借钱哩,低个还说捅那个老头一刀,这个老头可能要死,一听这我害怕了,我就想回去,看那个老头死没有,并报案。低个瘦子伸手把摩托车启动杆摘下来,一下扎在我左腿小肚子上,又用刀划我的腿一下,说我要报案杀我全家。硬挺着我不敢吭声了,我们仨又开着摩托车走,走时高个男子说低个:“你还不把刀扔了。”低个男子便把刀仍在沙河里了。我们仨在商水县苑某集一个码头过到河南沿,高个男子搭公交车回周口,低个男子坐我的摩托车回到周口。他们回到周口高个住的小旅社,我去诊所包扎腿并回了家,第二天,我又见他俩了,我对他俩说:“那个老头要死了,咱仨都活不了,我可走了。”他俩问我上哪,我说我去广州,随后我就跑到广州了,一直躲到现在。他俩姓啥我都说不出来,哪里人也不知道,俺只是喝过两次酒,算认识。开始我并不知道他俩是去抢钱哩,后来低个男子掏出刀子才知道他们是抢钱的。抢这个老头后,他俩没分我一分钱,那个低个瘦男子说只抢了那老头几十块钱。低个男子拿的刀有七八寸长,可能是单刃水果刀。2、同伙人崔坤仁供述证实,2004年元月,具体几号我记不清了,即农历十二月十六日,由于第二天我女朋友过生日,我想给她买一个蛋糕,但没有钱,我本想借钱,那天下午两点多钟,我和海州、秋生在荷花市场北一个小饭馆,吃过饭,喝过酒后,海州就让我们出去转转,弄几个钱。于是我就同意了,随后,我和海州、秋生三个人骑一辆黑色摩托车,走周口环城路,到沙河北走大堤上,一直往东,到尚楼时,下大堤正北,走二三里路,有一条田间南北小路,正南,在东西路X路口时,有一个50多岁的男人,骑一辆破自行车,自行车后面带着破棉絮,从俺旁边走过,正南了。俺三个人就开车正南,当行至那个骑自行车的那人跟前时,海州让停车,说:“抢他点钱。”说完他就从摩托车上下来,我和秋生也没有下车,一直正南,约走四五十米远时,我回头一看,见那个男人躺在南北路东的麦地里,不一会儿,海州追上俺俩个,左手掂一把长约一尺长的单刃水果刀,刀上净血,到跟前说:走,快走。秋生连忙发动摩托,正南,拐了几个弯,拐到沙河北大堤上,俺三个人一直正东,当行至新站镇X村附近时,才停下来,海州把带血的刀子扔到沙河里,对我和秋生说:我给他要钱,他不给,我用刀子朝他肚子上扎了一刀,当时他说:只弄了20多块钱,我看见他手里握着两张十元面额的,还有几个零币,随后,俺三人坐船过沙河,倒了河南柏油路上时,秋生和海州两个人打车去周口,我自己开摩托车回周口,大约晚上七点多时,俺三个人在工农路又碰了面,海州说:过去的事就过去了,以后谁也不提他了。当天晚上,俺三个人一起买了一个大蛋糕,在荷花市场北边女人街一恋歌房内,为我女朋友过了生日,后来我们三个人就分开了,以后我就没见过秋生,听说海州在周口哩。3、同伙人李海周的供述与辨解,去年年底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是许湾乡崔庄的崔军政的女朋友过生日的前一天,我和崔军政正在周口荷花市场北边一小饭馆门前准备吃饭,碰到一个人,军政给我介绍说:“这是我一个老伙计。”于是俺就开始吃饭,吃饭中间,我才知道他叫秋生,姓苑,不知是哪里人,军政知道。吃过饭后,军政说:明天我女朋友过生日,没钱,咱出去转转去。我问去哪儿,他说去沙河堤上。于是俺三个人就骑一辆黑色的摩托车,去时是秋生开的摩托车,走沙河大堤北沿,自西向东去,当行至一个庄时,下大堤,正北一直往北走,后碰到一条东西路,一拐正东,走没多远,又碰到一条田间南北路,俺三个人一拐正南,没走多远,碰到一个约有40-50岁的男子,骑一辆破自行车,后边带有破棉絮。俺三个人一超过他,军政就说:“别走,下来,这个收破棉絮一定有钱。”于是我和军政就从摩托车上下来,一人拿一把约一尺的单刃捅刀,秋生开车在前边等着,那个骑自行车的人一过来,军政就说:“把你的钱拿出来,”那个男人说:“没有,”军政说:“你拿不拿出来”接着,就拿着刀子朝他身前捅捅,那个人没办法,从口袋中掏出三张10元面额的人民币,把两张扔到地上,我拾起来,又要那一张,他不给,我拿着刀子,朝他身上捅了一刀,捅在肚子上,这才给我,我掂着带血的刀子,赶忙正南去追秋生,我坐中间,军政在后,骑着摩托车正南了,那个人开始并没有倒在地上,俺走有几十米远,他才连车带人倒在南北路路东麦地里了。俺三个人连拐几个弯,才到沙河大堤上,开车正东了。当走到沙河大堤北沿一个庄附近时,摩托车停下,军政从车上下来,说把刀扔了吧,他把我的刀连同他的刀一起扔到沙河里了。随后,军政开摩托车,俺俩个后边坐着,开车继续向东,当行至一个渡口时,俺三个人连同摩托车一起坐船到沙河南沿,到了柏油路上,我和秋生搭客车回的周口,军政开摩托车回的周口。晚上七点多钟,俺三个人又会了面,互相说:“过去的事就过去了,以后谁也不要再提。”后来,我去买了一个蛋糕,夜里过了12点俺三个人和军政的女朋友,在荷花市场北的女人街上的一恋歌房里为军政的女朋友过了生日,随后,俺三个人就分手了,我一直没见到秋生,倒见过军政两次,事情的经过就这样。摩托车是军政借的,我不知是谁的。是我用一把大约一尺的单刃刀子捅那个人肚子上了,军政也拿的有刀子,和我的一模一样,后来刀子扔到沙河里了,是军政扔的,两把刀都扔到沙河里了。被捅的那个人我不知道是哪里人,后来被捅的那人怎么样我不知道。当时抢走30块钱。4、证人曲XX证言证实,我父亲是今天早晨六七点钟离家的,他和俺庄的几个人一路收破棉絮去了,今天早晨六七点钟的时候,俺父亲骑一辆破自行车和俺庄的曲国华、曲小伟、曲刘证一路骑自行车过河到北边收破烂,离家时带有150-160块钱。今天上午没回家吃饭,今天下午四点多钟时,俺庄的刘证打电话给我,对我说:“你爸被劫了,在许湾乡新张埠口北地被劫的,快点过来几个人。”接到电话后,我和俺庄的几个人就赶忙过来了。到新张埠口北地麦地里一看,见俺爹头朝东脚朝西,趴在地上,手上有血迹,自行车倒在旁边,后便还带着收的破棉絮,当时人已经死了,我知道的就这些。我父亲平时都是下午四五点钟时回家。5、证人王XX证言证实,今天中午吃罢饭,大概有两点钟,我和张国生一路开着大篷车去搬口乡王祖庙,回来时有三点钟在张埠口西北半里地发现由一个人躺在路上,手上有血,旁边停着一个自行车,车上放得有点破套子,我当时也没停车,开着车就回家了。当时在几十米远处有张多治在那放羊,见没见到这种情况我不知道,在河堤上推土的有陈连合,剩下的我不知道叫啥。6、证人曲XX证言证实,我认识曲让志,俺俩是一个村的,他今天下午被人扎死在许湾乡X村北地麦地里了。我是听庄上的人说的,今天早晨7点左右,我和曲让志、曲国华、曲小伟俺四个人一路骑着自行车过河到淮阳县X乡境内收破棉絮,上午8点左右,俺四个人一过河就分开了,一人一路,上午也没有碰面,下午四点多钟时,我正在许湾乡X村收破烂时,听到庄里一个过路的人说:“你收破烂的,前边扎死一个人,你看看,是恁一路的不是”我当时问他:“带的有没有破棉絮”他说:“有。”我一听也不收了,连忙骑上自行车,就往新张埠口北地跑,到地方一看,是曲让志,头朝东脚朝西,手上有血迹,旁边放倒一辆自行车,后便带有收的破棉絮,我一看,曲让志已经死了,连忙到新张埠口,对路边带有手机的人说:“恁给俺报个案。”随即,我连忙过了沙河到河南往曲让志家打电话,让多来几个人,随后,我就回家了,我知道的就这些。曲让志带有多少钱说不清,一般带有一百多元钱。7、证人尚XX证言证实,昨天午饭后(元月7日)大约是两点多钟,我从家里出来,带着“长毛兔”去配种,走到车路口正南,走到东西路时,见从西边过来两个骑摩托车男青年往东去,路边有刨树根的,西边这拉土的用翻斗车,三个人麦地里启的土。我拐弯正西,在尚楼李得昆家有一个来小时,把兔子先放那,就回来。当走到陈路口南边十字路口时,就见西边张埠口西北地站有好多人,我就往那去看,说扎死啦,他们说是个男的,我就没有去看,就骑着自行车走陈路口回家了,到家有五点来钟。当时我离那两个骑摩托车的男青年30来米远,没看清脸,我的眼神不好。这两个骑摩托车的在路口没有停,正东路过我正西啦。以后的事我就不清楚了。8、证人张XX证言证实,昨天大约是下午两点钟左右我正在家弄布线,就听到从村东头过来一个五十来岁男子,骑着辆破自行车,后边带有旧被套,喊着:“收破套子”,走俺家西南出庄了,等停有半个来小时的时候,就听村里有人议论着,张埠口北地由一个收旧被套的男哩被人扎死啦,我手里有活,又害怕就没有去看。我也不清楚听谁说的,村里的人走着说着。我就见到一个收旧被套的从我们村过。我不知道也没听说那个收旧被套的是谁、为啥就扎死他的。9、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许湾乡X村北地南北乡X路上。10、鉴定结论证实,曲让志属他杀。11、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实,起诉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中的一起为崔坤仁、李海周、苑某某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12、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被告人苑某某的同案人崔坤仁、李海周均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3、被告人苑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实,苑某某,出生于1981年10月26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伙同他人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劫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苑某某辩称,事先没有预谋,是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去的。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苑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苑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芳

审判员:刘山脉

代理审判员:马骏

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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