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环城信用社
负责人冯某某,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该信用社职工。
被告胡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张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王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董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环城信用社诉被告胡某某、张某某、王某乙、董某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定程序向四被告送达法律手续通知其应诉,但四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手续。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且被告对证据无法进行质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环城信用社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不再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立
审判员李林峰
审判员周宇
二0一一年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