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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因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贾春玲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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