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因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贾春玲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