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辖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巴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第7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到买受人方起转移,但买受人未支付货款义务的,标的物仍属出卖人所有。'现在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索要货款,标的物仍属出卖人所有,因此无从谈起履行地问题,本案由被告所在地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供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的履行不能以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是否转移来确定,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交货地点为买受人工地,即东营职业学院,因此该合同的履行地在东营市东营区,东营区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益民
审判员赵淑媛
审判员张勇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