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蓝天工业(集团)有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雷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炜,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赵某芳,重庆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蓝天工业(集团)有某(以下简称蓝天集团)与被上诉人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九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蓝天集团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1日,罗某(供方)与蓝天集团(需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罗某向蓝天集团供应白煤,价格为700元/吨;质量要求为发热量5500大卡/kg,含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