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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张某某车辆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11-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辖终字第3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辖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X号远洋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博济元昕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有其特殊性,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24条的规定,该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答辩称,涉案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即可以选择管辖。该案涉及的保险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目的地均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3年3月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车辆保险事宜签订保险合同一份。现被上诉人因保险车辆被盗与上诉人产生纠纷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上诉人所主张的“特别约定”,并非协议管辖条款,且该条款涉及实体处理问题,不在管辖权审查范围。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建祥

审判员张晓宾

代理审判员张素云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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