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房某某,男,汉族。现住(略)。
被执行人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雒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房某某与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某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咸仲裁【2009】第X号裁决书,于2009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为权利人办理房某产权登记提供所需资料并承担违约金2421.78元及利息、仲裁费100元等有关费用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咸仲裁【2009】第X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铭秦
代理审判员李翔宇
代理审判员杨振辉
二○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