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
负责人:魏某某,系该处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医药集团驻咸阳医药采购供应站。
法定代表人:路某某,系该站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咸民初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94.37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签订债务减免协议,现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4)咸民初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山
审判员杨党代
审判员杨振辉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