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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故意杀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西乡县,汉族,不识字,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4月9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7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字(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9月14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07年8月28日建议延期审理,又因核实证据,报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与李某丙(另案处理)系近邻,自2005年2月起,两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约定结婚共同生活。杨某某多次对其丈夫白某丁提出离婚,均遭到白某丁的拒绝。杨某某和李某丙为了达到尽快结婚的目的,两人数次商量用药毒死白某丁。2007年农历2月初,杨某某在两河口街龙昌金商店购买农药氧乐果一瓶。2007年4月6日17时许,杨某某趁白某丁外出干活之机,将提前准备好的半瓶氧乐果全部倒在给白某丁留的晚饭中,并在饭里拌上方便面调料。白某丁傍晚回家,饥饿中找到杨某某给其留在锅里的晚饭煮热就吃,吃了一半就感觉头晕、恶心并作呕,随即跑出家请求其子白某甲送医院抢救,后经医院抢救白某丁幸免于死,医院诊断为农药中毒。经鉴定杨某某给白某丁投放的是有机磷农药氧乐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搪瓷碗及碗底遗留的食物残渣,书证户籍证明信,证人白某甲、李某乙、任某某、邱某某、詹某某、李某丙的证言,被害人白某丁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指认及辨认笔录、提取物证笔录,陕西省公安厅公(陕)鉴(理化)字[2007]X号检验报告,西乡县两河口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遇婚姻感情纠纷未能寻求正当途径解决,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生活的目的,采取投毒的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丈夫白某丁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所犯罪名及事实成立,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9日起至2014年4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蒙悟

审判员:谯能德

人民陪审员:刘小荷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雷净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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