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
被告宋某,女。
被告南阳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文钊,系南阳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法律事务主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晓东,河南问鼎(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宋某、南阳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宋某其人,应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宏显
审判员李某军
代理审判员王&x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凤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