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2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民权县汽车站开心100网吧门口,将申xx的澳柯玛电动车偷走,价值2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肖x、赵xx、白xx、范xx的证言、被害人申xx的陈述、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于2007年4月28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08年3月又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某敏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安进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