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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八九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以借邵xx(价值4000元)的松花江车为名,将车开走,后将该车遗弃在兰考县一修理厂内。同时期,被告人刘某某以手头紧为由向邵xx借款2000元后便杳无消息,被公安机关找到后,退还一个价值900元的笔记本电脑抵帐。

2009年四五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以给民权县X镇居民王xx买地皮为由,骗取王xx现金x元。同时期,被告人刘某某以给民权县X镇居民魏xx跑《准建证》为由,骗取魏xx现金5000元。

2007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以给民权县X镇居民秦xx盖房为由,骗取秦xx现金30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不是事实,都是借款和应得的劳动报酬。

经审理查明:(一)2007年八九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以借车为名,将邵xx杰价值4000元的松花江车开走,后将该车遗弃在兰考县一修理厂内。同期,被告人刘某某以手头紧为由向邵xx借款2000元被公安机关找到后,退还一个价值900元的笔记本电脑抵帐。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007年八九月份,以给工地买菜为名,借开了邵xx灰色松花江面包车,后来又以缺钱为由借邵2000元。那辆车开了几个月,光修车费花3000多元,后来毁在了兰考县张君墓。2007年11月份左右,邵执杰与老城的徐四,在兰考县通过派出所找到了自己,就给了邵执杰一个小笔记本电脑。

2、被害人邵xx的陈述,2007年八九月份,其以四千元钱,从县城顺通板金老板手中买了一辆灰色松花江面包车,不几天刘某某借车用。借给刘某某后,就与刘某某联系不上啦,约半年时间,在兰考县通过派出所找到了刘某某。刘某某说,将那辆车卖给兰考张君墓的啦。后来刘某某给了一个小笔记本电脑,大约900元钱。在借给刘某某车的同期,还借给了刘某某2000元钱。

3、证人邵xx的证言,证明大约五年前邵xx的一辆灰色面包车,还有两千元钱,被刘某某骗走了。其到刘某某家中找过刘某某,但找不到人,也联系不上。

4、证人刘xx的证言,证明几年前经自己手卖给了邵xx一辆灰色松花江面包车,当时是4000元钱。邵xx买到手没有多少天就被人骗走了。

(二)2009年四五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以给民权县X镇居民王xx买地皮为由,骗取王运动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王xx一共给其9000多元钱。

2、被害人王xx的陈述,2009年收麦前,刘某某让其给找民工建一套楼房,建好一层后,刘某某不给工钱,工人不干啦,其就把工钱2600元垫了出来。2009年收麦后,其找刘某某要垫出的工人工资钱,刘某某说在科研路南边有一块地皮,要四万五千元。让先拿一万五千元的定钱,下余三万元一年后交清。刘某某领着让看了地皮,就交给了刘某某3800元。一个星期后又给了刘某某x元。第二天与刘某某联系,就联系不上啦。2009年底,其与148的刘某成一块去那块地皮附近打听。那里的人说这里的地皮一间也得x元。也没有找到地皮的主人。

3、证人刘xx的证言,证明王xx说在县城三小北200米路东买了一块地皮,先将x元的定金交给了经手人刘某某啦。王xx叫去看看。到地方一问,那里的地皮一间都得4万元,也没有找到地皮的主人。就知道叫刘某某骗了。

4、证人张xx的证言,证明2009年六月份左右,王xx的媳妇说买地皮哩,借了其x元钱。王xx带其去看过一次地皮,那片地皮在聋哑学校正北路东,何xx家错对面。

5、证人张xx的证言,与王xx的陈述相一致。

(三)2009年四五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以给民权县X镇居民魏xx跑《准建证》为由,骗取魏xx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009年四五月份,王xx叫给他战友找人办准建证,经王xx手给了5000钱,后来还了王x元钱。

2、被害人魏xx的陈述,2009年正月建房,刚打好地基城建局叫停工了。到五月份,刘某某找上门来说拿四五千元钱给跑一跑,给了刘某某5000元钱,后来就联系不上刘某某啦。

3、证人邵xx的证言,证明魏xx因办准建证的事,被刘某某骗了5000元的事实。

4、证人王xx的证言,证明魏xx被刘某某骗5000元,是以办准建证的名义骗的。

5、证人陈xx的证言,证明魏xx因为办准建证,被刘某某骗走5000元。

(四)2007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以给民权县X镇居民秦xx盖房为由,骗取秦xx现金3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秦xx的陈述,2007年4月份其买的圆中圆楼房,准备再往上接一层。原来与刘某某签了一个协议,后来又写了一个正规合同,约定一平方70元钱。开始施工给2000元,围墙砌成付3000元,三层建好付3000元,验收合格再付2000元,合同签好第二天来了两个工人,刘某某要了1500元,4月19日要了1000元,4月21日又要1000元,以后就不见刘某某啦。那天工人一直到天黑不走,说是在东地下道等活,被刘某某叫来的,一天是40元钱。这时才知道被刘某某骗了,其给工人结了工资,一共是400元钱。

2、建房合同、收款条,证明刘某某收到秦x元钱。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2日起至2012年1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宗国

审判员赵卫民

审判员王利双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安进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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