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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与被上诉人文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甲,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乙,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丙,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丁,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某,女,于2011年2月26日死亡。

上诉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因与被上诉人文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被上诉人文某某于2011年2月26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负担。

审判长胡宏战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李泽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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