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甲,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乙,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丙,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丁,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某,女,于2011年2月26日死亡。
上诉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因与被上诉人文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被上诉人文某某于2011年2月26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负担。
审判长胡宏战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李泽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