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xx诉任xx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铭,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任x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王xx诉被告任xx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军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樊均纪、申通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委托代理人崔铭、被告任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我与被告任xx于1984年初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3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儿取名王xx。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及处理事情的方法差异很大,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也逐渐加剧,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双方发生矛盾后,互不理睬,各做各饭,各忙各事,长期无沟通和交流,无法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1、依法判决离婚。2、夫妻财产1994年双方通过房改购得原告单位住房一套面积为97.25平方米:婚后双方保险理财投资x元:向私营单位集资x元,存款x元,依法分割。

被告任xx辩称:1、我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2、原告诉状所述不是事实,我们双方关系尚好,感情没有破裂。3、我坚决不同意与原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初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3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儿取名王xx。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一段时间夫妻关系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不同意见,使双方感情受损,原告以近年来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互不理睬,各做各饭,各忙各事,长期无沟通和交流,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被告否认原告所述的事实理由,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认识时间较长,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一女孩,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没有发生大的矛盾,被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有效证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解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以及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要求与被告任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军智

人民陪审员樊均纪

人民陪审员申通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罗梦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